蘇振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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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9 at 12:36 PM Shared with Public
從總統制與內閣制之爭想到「拿下總統、立法院,再送終審」,從制衡來看,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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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檢方就去年9月三重警方逮捕通緝犯時衍生濫用強制力一案,偵查終結。遭誤認、且出手反抗的民眾與警察皆經提起公訴。謹以幾個疑問代結論來思考:
1.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較低強度的干預基本權之行為,如攔停與查證身分,尚須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何以依刑事訴訟法進行拘提逮捕,未有相關規範?難道單純是主管刑事訴訟法的司法院對警察的執法程序,關心不夠?
2.面對身分不明自稱警察者的突然出手搭肩(起訴書用詞),怎麼樣的自衛行為才是法律所許?以力抗力單純掙脫?不能將陌生人摔倒並出拳攻擊?
3.警察依刑事訴訟法逮捕通緝犯毋須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那麼誤認警察為歹徒的「被誤認成通緝犯的良民」,對「只是」出手「搭肩」的警察施以摔、打,要論過失傷害?法秩序應該要求他被陌生人控制,再好好說話?
4.搭肩,也可以是擒拿、柔道施術之始?
5.抑或2.3.4點的討論實屬多餘?要求警察進行任何拘束人身自由行為,均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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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錯認通緝犯打傷還遭起訴索賠 特戰老兵法務部抗議:天理何在!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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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錯認通緝犯打傷還遭起訴索賠 特戰老兵法務部抗議:天理何在!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被錯認通緝犯打傷還遭起訴索賠 特戰老兵法務部抗議:天理何在!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August 10 Shared with Public
當你要求國家為你做某件事,常常有另一群人要倒楣,他們不見得比你更壞、更有錢。只是因為「你」不想出錢,而且人夠多,偏偏他們手上有你不想付出代價取得的東西。
國家的本質就是強制與滿足多數人的慾望。
May be an image of cloud, road, twilight and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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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8 Shared with Public
民國60.70年代,離光復不過20多年,尤其是台北地區遺有大量日僑離台前或出售或贈與的日本刀,被用來犯罪,因而有立法管制。時至今日,這樣的管制恐怕是說不出道理,蓋冷兵器一寸長一寸強,何以中國劍或單刀或西瓜刀不管制?一台尺餘的所謂武士刀要管制?還是整個刀械管制都是勞不及惠?徒增行政機關負擔與擾民而已。這樣的行政成本放在查禁黑槍豈不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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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5 Shared with Public
講警察職權行使法,那警察未出示證件已經違反規定了。但最重要的觀念還是涉及的犯罪與違規不重的話,彼此的安全是最重要的。怎麼衡量呢?追溯處罰的利益暨不抓的風險與可能的人身傷害,來衡量。
給相對人知道你是警察的時間與空間來避免不必要的流血,給相對人冷靜下來思考利害的時間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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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0 Shared with Public
罕見的持用制式合法槍械犯罪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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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9 Shared with Public
像影片中這樣跟精神病患溝通,並不是正確的降溫方式。再者,現場這麼多人,使用盾牌與刺股(鋼叉)應該是有不開槍的打算,但後來還是有一個警察開了6槍,這恐怕暴露了現場指揮與訓練的問題。用了日本式的裝備,有沒有日本式的技術訓練呢?
如果先跟他聊聊,花上更久的時間,真的不可行?
苗栗警方開9槍!違規不服取締竟連續揮刀 腹腿中彈送醫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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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警方開9槍!違規不服取締竟連續揮刀 腹腿中彈送醫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苗栗警分局鶴岡派出所員警昨(8)日下午執勤時,發現林姓男子騎機車違規,鳴笛示意停車受檢,林男不服稽查,竟涉嫌持刀下車敲擊巡邏車後騎車離去,員警攔檢,林男再度拒檢,還持刀砍傷謝姓警員左手臂,被員警開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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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3 Shared with Public
我國警械使用條例授權警察開槍攔車、射擊徒步逃跑者。類似的作法,法國在2017年引入,引發了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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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30 Shared with Public
憲法層次的判斷,很難脫離事實猜測、價值的取捨、利益的權衡(猜測?)。從以上三個角度觀察法院,法院恐怕是三權中最不能勝任的。說司法善於制衡吧?那拿下國會與總統,就奉送最高審級法院的制度,倒是沒有絲毫制衡的氣味。
臺灣人,甚至是中國人,從來沒有機會思考、參與建構權力分立,說是全由利害關係人壟斷,並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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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平權法案:高等法院推翻大學招生考慮種族因素的前因後果 - BBC News 中文
BBC.COM
美國平權法案:高等法院推翻大學招生考慮種族因素的前因後果 - BBC News 中文
美國平權法案:高等法院推翻大學招生考慮種族因素的前因後果 - BBC News 中文
June 28 Shared with Public
從樹林間隙中瞥見警用電動機車鳴著警笛,在前清的古蹟前。走近一探…
原來是個男子,噸位不小,裸著上半身,張著眼,一動不動躺在駐警隊旁溫室前草坪上。
一警警棍出鞘,刷,好像光劍一樣。警察一男一女站在離男子不到兩公尺的距離,不知道為什麼,空氣中竟有種緊張感。我望向三人,空中彷彿出現了「看三X! 」的對話框。哇。
兒子問我「他怎麼了?」我用五個人都聽得見的聲音說:「阿北只是喝醉酒,或生病了喔。」
或出於想像…緊張的氣氛,似乎被林間微風吹散了。
我在想,當使用警棍、辣椒水、電擊槍,事實上門檻這樣的低,偶然造成不可預期的死亡結果,也沒有責任,那為什麼要學習同理、溝通?誘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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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4 Shared with Public
一個美國警察教官到捷克參訪後,對美國警察訓練只以胸口作為射擊目標的反省:
另一個美國警察資深幹部,對同樣訓練內容的反省:
有人質疑,對持刀者射擊腳部,最後打死怎麼辦?我答以如下內容:
「捷克或說歐洲許多地方的作法,訓練上不會定義出什麼是致命武器,單純是區分嫌犯的武器是槍/武器不是槍,只要不是槍就盡可能留對方一命。捷克這種作法也很可能是訓練與司法標準兩立。什麼意思呢?以過往臺灣為例,就是說警察訓練的目標、實務的作法,是對拒不服從的持刀者(但沒有積極攻擊)在安全的15公尺外(21呎的兩倍)在必要的情況下(例如嫌犯在持有盾牌等裝備的支援到達現場前開始緩慢移動)射擊大腿、骨盆。這種作法下,如果導致嫌犯死亡,法院也不會論罪,我找不到一件。現在在這種情況下,臺灣訓練內容改以逼近到7公尺內(21呎)施以電擊槍電擊、施以辣椒水,是不會對警察更安全的。」
Rethinking Center-Mass Shooting
improvingpolice.blog
Rethinking Center-Mass Shooting
Police need to rethink their training and align it more closely with what a great number of citizens are asking today with regard to the taking of human life. It is a thought-process incline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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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2 Shared with Public
檢調表示「證據扣案,嫌犯有沒有到案不影響偵辦」
我的問題是…那本案為什麼要拘提呢?
制度上該走向拘票由法院開、免除被告受傳喚到場忍受詢/訊問義務。
哪有找物要法院決定,抓人檢察官決定的道理呢?
除非,講難聽點,這是個三方的分贓,法院省事、檢方需要供述去支撐許多證據不足的案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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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3 Shared with Public
電擊槍射擊,約7秒處。
效果:失敗
另,於高處使用,違反「警察人員使用拋射式電擊器規範」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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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3 Shared with Public
幾個觀察:
1.警察這樣的語氣不能算是de-escalation「降溫」,對疑似精神病患,最忌諱用這樣的口氣。(請參看留言處「手冊」頁35暨56頁以下。)
2.說他疑似吸毒,但新聞上是說用社維法辦。
3.看起來電擊槍不如預期。電擊槍在美國用約3次會失效一次,另一方面來說,使用後已有數百例相對人死亡。日本是用刺股(鋼叉)搭配盾牌。
結論:
警察對疑似精神病患,似乎採取了錯誤的溝通方式,繼而用了對雙方都危險的強制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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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漢拿西瓜刀路上閒晃 遇警對峙被電擊求饒 | 社會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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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8 Shared with Public
研究團隊分析奧蘭多與橘郡四千多例警察使用強制力,藉以比較不致命武器與技巧的有效性。該研究由美聯邦政府資助。
簡化結論:電擊槍與辣椒水,三次會失敗一次。
三次會失敗一次的電擊槍,適不適合取代手槍?
考量電擊後數百人死亡,電擊槍適不適合取代多人徒手壓制?
美國說適合,日本大概有不同答案。
臺灣的決策,可是出於深思熟慮?
去年臺南夏天雙警案現場的辣椒水空瓶,可是對呼籲、決定引進卻沒有考慮負面效果者的控訴?
未來這樣的控訴或許是受害的民眾。他可能只是酒醉或精神疾病而消極不合作,便在電擊後死亡。
ojp.gov
www.ojp.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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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7 Shared with Public
沒有大吼大叫、沒有用電槍、噴霧、警棍、沒有面朝下壓制5分鐘。Old school.
很少有一個行政機關的風格在20年間如此劇烈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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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5 Shared with Public
大概有1/4個世紀,我國制服警察帶槍,就不會帶警棍,大概在2010年左右,又開始帶槍時會帶警棍。2018左右是配發噴霧,這兩年是多了電槍。據我的觀察,也只能靠觀察了,因為警政署沒有統計:
我國警察從配備噴霧開始,使用強制力的「速度」加快了,更願意行使強制力,以往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面對不合作,但不宜用槍的情況,會花相當長的時間勸說,真要動手會等支援,取得人力絕對優勢再動手。
妨害公務案子增加,原因有可能是警棍噴霧的「誘惑」--警察減少de-escalation(勸說、緩和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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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振威律師
暴力犯罪大幅減少,但妨害公務逐年增加,可能只是因為「新警械 」的錘釘效應--手上有錘,萬物為釘。
政院修法 對公務員施暴妨礙公務擬加重刑責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NEWS.LTN.COM.TW
政院修法 對公務員施暴妨礙公務擬加重刑責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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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3 Shared with Public
電槍電了人後,美國已經有幾百個人身亡。多的是反省與另類解方。
鐵路警察遇襲案,美國的教官教用槍還是用電槍?該用槍你塞電槍,不是造成不必要用槍的障礙嗎?
「浩克」案,面臨一開始單純的毀損犯行,美國的教官,會教先降低衝突(de-escalation),還是兩個人就拿電槍上?
從安全上來說,靠近到用電槍的距離,相對人拔刀掏槍來得及?沒有搜身過,不聽警察命令,為什麼非得要靠近到21呎內立即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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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6 Shared with Public
民事,若當事人開庭有些話想說,務必先告訴律師內容,至於當事人自己名字出的狀,也要先給律師看過為宜。照理說,若當事人自己想出庭,最好是要先與律師充分溝通,對訴訟的目標,和解接受與否與條件成立共識。以上這些最慢在開庭一周前就完成。當事人盡量不要周一早上開庭,前一周四乃至周末才傳給律師自己想遞的狀。
當事人寫的狀,要寫事實,證據,與情感,萬萬不要參雜一知半解的法律。
若律師對您想提的狀,開庭想說的話,和解與否暨條件似乎不太在乎,可能是他不盡責,也有可能您與律師的互動出了問題。
還有,民事,不管是告人或被告,盡最大的可能說實話。
因為,騙過法官的機率不高,再者,試圖騙人,騙自己的律師,就有當庭被拆穿的風險,因為我們無法完全確知對方手上有甚麼物證。更根本的原因是,訴訟再怎麼說都是希望法院同理您的處境。您或您的律師騙過法院的機率很低。
律師就是要找出一般人會同情的觀點,再把它呈現於法院。民事也常常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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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5 Shared with Public
近來有關於加強保二總隊戰鬥技能與裝備的爭執。我們先看法條。
國防法第四條第二項:
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之。
所以警察在作戰時期,經行政院許可,是可納入作戰序列運用的。依法加強警察訓練供作戰運用並沒有問題。
恰不恰當呢?
我認為國家這樣做的正當性是超過強制服兵役的。加強近6萬外勤警察在戰時的角色,會比目前義務役的運用規畫要恰當。同樣是輕步兵,警察能有久訓的優點。戰後對社會的衝擊也小。
說加強自願從警者的作戰能力,不當;強徵人民從軍,恰當?就我看是說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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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1 Shared with Public
或許有一個可能性--司法在親權行使的決定上,偏向父或母,可能會促成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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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3 Shared with Public
撇開個人喜好,有一個可能性是「特定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數量,可以供利用而無害物種存續。」
過往原住民族不打熊,是不是人類學上的通說?還是學者利用「禁忌」的語意模糊性,進一步拆解狩獵的正當性?
此外,出售熊肉、熊膽等獵物,是否多會導致濫捕,還是,這也是一個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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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9 Shared with Public
這是發生在聯考前一天的事。
那天有一個同學很熱心地要開車載我們去看考場。他的成績是比較落後的,但在最後一年努力想要拚個好成績。大家應該都能理解在學校裡功課比較不好的學生很容易沒有自信,許多家長與大部分的老師常會對他們有所差別待遇。他這一年來很努力,我們幾個人也對他很熱心,幫他解答一些問題。我想他是想表達善意吧。那時的我是拒絕不了這樣的同學,給出這樣的善意。
問題是,他無照,老實講這車是誰的,我也不知道。回家後,爸爸知道了,甚麼都沒有說,一個眼神,我就知道意思了。
現在沒有甚麼殺人越貨打家劫舍的江洋大盜了,但警察常常會開槍攔車。打死人的案子也每年都有數起,就只是單純不停而已。看到新聞下方民眾的留言,我沒有一次不想起聯考前一天的這件事。
但警政署例示暗示要用電擊槍與辣椒噴霧對應積極持刀攻擊。用槍阻止離開現場,用國外拿來對應刀槍以外威脅的裝備來對應積極持刀攻擊。輕重不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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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28 Shared with Public
與獵物合照,在許多先進國家,並不是一件壞事。
對站在高處且無急迫危險性的嫌犯,連續施以電擊,才不是文明國家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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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振威律師
<<警察人員使用拋射式電擊器規範>>警察人員使用拋射式電擊器,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注意下列事項:2.相對人位於樓梯、欄杆等高處
March 23 Shared with Public
這種鑑定,有可再現性嗎?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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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5 Shared with Public
我是陪審團制的支持者,也支持「國會高密度參與+公式量刑」,但是這次的宜蘭蔥油餅掉錢事件,讓我立場有點鬆動了。
我不是說她一定是無辜的,而是…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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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20 Shared with Public
非常非常少的犯罪可以正當化追車帶來的風險,不論是對第三人、駕駛乘客、警察均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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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7 Shared with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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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3 Shared with Public
其實警政署只要明言:「除有事實足認嫌犯以車輛作為兇器、或嫌犯自車內開槍外,不得對車輛射擊。」並加強使用槍械以外的工具停止行進間車輛的訓練,便能大幅降低警察與民眾的法律與生命身體受危害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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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9 Shared with Public
日本近年發生了數起住宅強盜案,由可能在菲律賓的主謀在網路上招募經濟困難的實行者,予以100萬日圓的犯案酬勞。很不幸,已經造成了被害人死傷。主謀尚未落網。
連續住宅強盜案在台灣幾乎絕跡了,看到這樣的新聞,有點驚訝與難過。NHK從各個角度報導這個案子,請參閱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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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9 Shared with Public
共產黨如果掌握臺海衝突的本質是強權海空爭霸,也了解民主國家的弱點,那就不會先登陸臺灣,而是進行國際衝突法定義邊緣的封鎖。美國可能施壓臺灣作些微讓步,抑或如承諾破除封鎖。此時共軍驟然拉高強度,利用相對優勢,擊沉護航的美軍機艦,有可能影響美國的輿論,只要這時美國遲疑或收手,臺灣妥協的機會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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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8 Shared with Public
319槍擊案,你還記得嗎?最近得空的時候又重新看了一次相關的資料。我們一起來想一件制度上的事:當被告死亡,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為重大犯罪之認定。尤其在家屬或被害人有意見的情況下,應不應該由法院來主持一個程序讓證據揭露也讓家屬或被害人表達意見?好像說得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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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0,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在收案前化解一件訴訟,也能收錢,不知有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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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3,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律師辦案之應然:
1.合法。
且2.當事人滿意。
且3.自己不要不開心。
以前的判準是:
1.合法。
且2.我以為對當事人的權益有利。
當事人想要從訴訟得到情感的抒發其實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也無法以訴訟的成敗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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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民選政治人物面臨重大議題,如果選擇檢討基層的個人,不管客觀上對是不對,一定會面臨他黨派支持者「責推基層」的批評,也容易得罪這個個人所屬職業別,所以基本上政治人物只剩下制度面的選擇。
制度面通常可以分成三個面向:取材、訓練、行為規範。第一個很難預判改變的效果、見效也久、科舉文化也深植人心,所以很少看到改變。偏偏能做多少訓練,其實也跟取材方式綁一起。那改行為規範吧?真正有立法能力的行政部門,也不見得喜歡清楚的規範,蓋行政部門常常喜歡有不做為的空間或事後來看屬過度而不被究責的餘地。或是人性之故,喜歡被規範綁死去做或不做的勇於任事的公務員終究是少數。行為規範改來改去也常見越改越「謎」。
當然,有可能是當下個人出了問題,但民刑事責任相較美歐輕了許多,尤其刑事責任常常實質上不存在,除非罪大惡極身分近乎絕對保障…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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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5,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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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1,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警察逮捕通緝犯,依刑事訴訟法,竟然是不用著制服或出示證件啊。還是我搞錯(笑)?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臨檢要著制服或出示證件,強度更高的拘提逮捕不用,這立法厲害了。刑事程序法學常年徘徊於高大上的爭執(只是立法沒立好?)至於行使強制力的程序,相較美國規範,確實有點簡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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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6,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當骨子裡犯罪鎭壓的渴望,遇上了特別刑法肥大症的無意嘲諷,又不願承認司法的極限,那法釋義學真是無所不能。
108.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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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4,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美國洛杉機警局使用電擊槍,約莫一半的時候不管用。最近輿論不斷地說,略為「法院烏龍判決導致警察不敢用槍,所以要買電擊槍以應對持刀者。」
不過,我沒找到法院判決警察射擊持刀者有罪的案例,起訴也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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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6,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從死刑執行與所謂警察因為法院「烏龍」判決不敢開槍思想起。
第四次的機會,委任要再簽,要再收錢,能停止執行或說法律效果,說是第四審應該是不太離譜。當然法律又不是數學,沒有標準答案,實然上想怎麼定都可以。我在想,專業人員的喜好與利益,大概等於多數人的喜好與利益吧。希望。
其實,多數人根本沒有機會選擇甚至卑微地說…思考,臺灣,或說自己想要日本、美國、或德國或臺式的審級數與違憲審查制度、效力。
刑事司法從頭至尾約莫是精緻民主的禁地,只有在眾怒下偶然回應,但又不知航向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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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4,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我不懂警察勤務技能,但法律的訓練,或許能讓我問對問題。當臺南發生警員以噴霧、警槍、徒手技擊應對持刀嫌犯均不敵而遇害的案件,為什麼警察機關的反應是配發電擊槍?這是先進國家的做法嗎?難道電擊槍比警槍更有效?或此狀況奪嫌犯的性命於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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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6,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其實大家對「我沒有錯」沒有興趣,大家想知道的是刑事司法還可以如何改進。
民眾不是要學習誤判誤執行的救濟與非常上訴的要件,只是希望刑事司法減少一路錯到底的案子,離譜的錯要有人負責。警察、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都在個案失靈,也無個別問責可言(法官不用看到被告真的比認罪協商高明嗎?)個人與制度恐怕都要檢討。
退休制度說改就改,偏偏問責無力化,是非常詭異的現象。
分享 #最高法院 即時澄清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弱勢女冤獄悲歌』遭冒名犯案莫名坐牢 她蒙冤16年司法裝傻踢皮球」之澄清新聞稿(111-行07)
一、非常上訴係對於「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所設之救濟方法,判決尚未確定,即無對之提起非常上訴之餘地。
二、本院審理111 年度台非字第63號被告劉O萍(冒名劉淑萍)之竊盜案件,係檢察總長以劉O萍於檢察官偵訊時,冒用「劉淑萍」名義應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法院審判之對象仍為劉O萍,但因劉O萍於竊盜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未先經少年法庭處理,即由檢察官逕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未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卻以91年度中簡字第2068號簡易判決(下稱原判決)論處罪刑,而為劉O萍之利益,對原判決提起非常上訴。
三、檢察官對真正犯罪行為人實施偵查訊問而以偽名起訴,審判之對象仍為檢察官所指真正犯罪行為人之被告其人,因刑罰權之客體同一,僅姓名、人別資料不同,如於審理中查明時,由法院逕行更正被告之姓名、人別資料;倘於判決後始發現者,亦由原法院裁定更正被告姓名、人別資料重行送達即可。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並未裁定更正被告之姓名,將原判決併同更名裁定向劉O萍送達,難認已對劉O萍合法送達,原判決自屬尚未確定,不得對原判決提起非常上訴。
四、劉O萍得於收受上開更名裁定及原判決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救濟。至被冒名之劉淑萍如何救濟,不在本案非常上訴審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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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4,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還是很難認同:
「未認罪=犯後態度不佳=》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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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31,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禱告,或是到大廟問要不要告。
兩個律師對案件見解不一樣怎麼辦?
首先,最好自己試著去理解法律的規定與了解類似案件法院通常是怎麼判的。
當然,看是否有親友介紹,事務所大小,律師的學經歷來判斷是常態。但我的想法是,律師若建議你不要提起訴訟,倒是要多思考看看這個選擇。
若是有宗教信仰就更好了,禱告,或是到大廟去問該不該起訴,進而問哪個律師適合,不失是個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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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25,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疫情下跑外縣市,到最後案子還是進訴訟程序了,不過我也沒有收這個案子。
以下的說法有些簡化,但其實大部分的律師是這樣的:
1.不願意收沒有理由的案子。
2.不願意寫不能說服自己的狀子。
3.不願意收可能惡化人與人間關係的案子。也就是這衝突不大,但走法院可能製造更多的衝突而不是終結紛爭。
建議不宜先帶著要打官司的想法去諮詢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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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8,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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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 Hsiao
感覺一身充滿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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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振威律師
Lucy Hsiao 同學,感謝,向這個目標來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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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8,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以保育為由限制「鄉下人」的行為的時候,務必下手輕柔而有依據,不要把他們當成是動物的敵人,而要把他們的困難當成是多數人的困難來解決。住在城市中的我們之所以可以不必面對出於保育的限制,某種程度來說,只是因為先人把低海拔的生態系破壞得更徹底…想想那杳然的水獺、梅花鹿、雲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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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3,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今年一月底日本沖繩發生了罕見的群眾包圍警察局的事件,其原因案件,近日有了初步的偵查進度。
以下是全美第二大警局芝加哥警察局使用強制力政策的節譯,請注意與我國實務不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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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致命武力須以保護警察或其他民眾免於生命身體重大危害為限,除須遵循比例原則,且在安全且可能的前提下先緩和衝突外,尚須遵循以下指引:
1.致命武力係指可能造成生命身體重大危害的強制力,例如:
(1)朝被告或嫌犯開槍。
(2)朝嫌犯或被告所駕駛乘坐的交通工具射擊。
(3)故意以鈍器擊打頭部。
(4)意圖減少吸入的空氣量而故意直接施壓於呼吸道。
2.所謂急迫的危險,係指客觀上合理地相信有下列的情狀:
相對人的行為可能立即造成警察或他人生命身體重大危害,除非立即採取行動,且相對人有方法或工具造成警察或他人生命身體重大危害,並有此機會與能力。
3.最後手段性。
使用致命武力是最後的手段,限於保護警察或他人免於生命身體重大危害之急迫危險,準此,警察使用致命武力必須是為了避免:
(1)對警察或他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之急迫危險。
(2)應逮捕之人拒捕或逃跑,須立即逮捕,否則對警察或他人生命 身體造成重大 危害之急迫危險。
4.逃離者。
不得對逃離者使用致命武力,除非逃離者對警察或他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之急迫危險。
5.使用致命武力前應盡可能表明身分,除非會危及警察或他人的安全,或影響調查的正確與完整。
6.警察使用致命武力於危險動物,限於動物對警察、他人或其他動物之安全造成急迫危險,且別無其他有效方法,方得為之。
禁止以下列方式使用警槍:
1.警告射擊。
2.射擊僅有自傷之虞的相對人。
3.僅為了保護財產而射擊。
4.對群眾射擊。如有特定目標,且射擊是保護警察或其他民眾免於生命身體重大危害之最後手段則不在此限。準此,警察在射擊前必須清楚地辨識目標且確保不會傷及他人。
5.擊穿建築物或經由門窗等建築物開口射擊。如係保護警察或其他民眾免於生命身體重大危害則不在此限。準此,警察在射擊前必須清楚地辨識目標且確保不會傷及他人。
6.如車輛本身是唯一可能傷及警察暨其他民眾的工具,則禁止對前述移動中的車輛與乘室射擊,除非射擊係保護警察或其他民眾免於生命身體重大危害。注意:警察不得置身於車輛行經路線上,且應盡一切可能離開車輛的行經路線。
清楚的指引貫穿了訓練,構成了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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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2,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為什麼辯護人只告訴你偵訊時各種說法可能的法律後果?
我會說:
「甲說法等於是自白。」
「乙說法這樣,對方需要更強的物證。」
但我不會說:「就說某說法吧!」
律師沒辦法這樣替當事人決定。
說不要自白,那律師可能因此多收案,因為當事人的紛爭擴大了;那說「自白吧!」,律師也不見得有這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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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振威律師 is feeling cool.

April 19,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往宜蘭,空蕩蕩的4B月臺。要進行一個避免訴訟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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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19 1650 update:
應該有機會避免一個訴訟(微笑)。
「宜蘭、火車」,除了與人的聯想,蘭陽溪的源頭的群山面容時時浮現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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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定
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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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振威律師
廖國定 國定兄早安呀!
April 2,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時事有感…冤案救援的媒體報導,常少了兩面併陳,有時候對法院不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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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21,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新北市中和10日深夜、台中市大里區11日下午,發生了警察開槍攔停車輛,擊中駕駛以外第三人的案件。這類警察開槍以攔停車輛,不幸擊中駕駛以外第三人的案件,近年發生了幾件,例如105年桃園徐姓少年遭槍擊致死、發生在109年3月的桃園後座女乘客槍擊致死案、暨同年底的高雄吳姓男子遭槍擊致死案。
回顧台灣近年社會,在警察與許多先進的努力下,治安越來越好,與民國70、80年代相較,實罕見身分不明的組織性、暴力性犯罪,以一般民眾為被害人的強盜集團、計程車之狼這類型的犯罪久未聞矣。刑事司法也朝著尊重人權的方向邁進,少有死刑確定、乃至執行。或許是因為這樣與時代氣氛的反差,筆者對於警察開槍攔停車輛,擊中駕駛以外第三人致死傷,感到相當遺憾與震撼。不禁好奇,先進國家作法為何?雖囿於筆者時間與外語能力,閱讀資料範圍有限,卻發現原則上禁止射擊移動中車輛,才是我們印象中警察勤務安全先進國——美國的主流見解。全美前兩大警察局:紐約市警察局、芝加哥警察局均原則上禁止射擊移動中的車輛。其理由略為:彈頭除命中駕駛,難以停止車輛之行進,若真打中駕駛,失控又會危及第三人。更遑論流彈對其他用路人的危害。芝加哥警察局甚至要求所屬,原則上不得「肉身擋車」,必須盡可能離開拒不停止車輛的行駛動線。至於以開槍威嚇駕駛人停車,即所謂warning shots,同為美國多數警察單位所禁止。莫忘228事件之引爆,即起於對空鳴槍傷及民眾。
警察的辛勞與付出,全民有目共睹,筆者深感佩服,各國國情也有不同,亦不待言。只是現行的做法,不論目的是開槍以威嚇駕駛停車、抑或以手槍彈頭破壞車輛、甚至是直接射擊駕駛,以先進國家的做法來看,恐怕不是沒有再細緻化的空間。期待類似的案件發生後,內政部能進一步地從法律與實際的技術上思考,參考先進國家的做法,進一步衡量在場民眾、值勤員警、嫌疑人人身安全、乃至追訴利益的,改善法令暨訓練,避免「以子彈攔車」這樣國際上實為少數的做法而肇致人命的損失,置忠勤之員警於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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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11,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這應該是五年來第四個拒檢車輛乘員被打死,死刑犯執行、打死持刀槍拒捕者,近年反而罕見。
如果駕駛把車當武器,那要瞄準駕駛,而不是概略地打向乘室。手步槍彈除非擊中駕駛很難停止行進中車輛,否則美軍不會用反戰車火箭(AT4)應對衝過攔截點的自殺汽車炸彈。
問題是真的打中駕駛,會不會失控造成第三人傷害?非常可能,這就是多數美國大警局原則上不允許射擊移動中車輛的原因。相較於家暴殺人案,鄰居聞「救命」與其他聲響報警,警察不予破門,我國警察強制力行使的標準恐怕有再思考的空間。
警專的訓練有沒有射擊移動中車輛車輪的科目?
美日德警察對射擊移動中車輛的準則與訓練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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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9,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您的心情是不是也受到遠方戰事、上漲的物價而有所波動?
前些日子在山上遇見猛禽,當是松雀鷹吧?影片中可以聽到牠的叫聲,與各位朋友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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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網友指正,影片中是鳳頭蒼鷹,感謝。
0:02 / 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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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20,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講坦白的,法律怎麼規定,我就怎麼走,這種要傳話什麼的我沒辦法配合。
但是啊…報載不具名檢察官跟記者說「95個洩密律師,背後有950個沒抓到」,這有點過份了。我不能空口白話說一件偵訊筆錄與錄音不符的案子上報,背後有十件。
或許,刑事訴訟有另一種可能,就是檢察官不能「強制」被告、證人供述?
自由時報電子報: 司法話題》洩密律師起訴後 多仍續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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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13,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不能全怪蔡總統與法院,廢死可以算是專業圈的共識,而且從馬總統以來有其一慣性。
但被害人高先生這話非常有力:
「法官不想判死,政府不敢講,審判就是玩假的,被害家屬何苦這樣被折騰?一些鑑定的學者本身就是廢死的信徒,質疑是否鑑定不到凶手、律師或法官想要的答案,就一直換人鑑定,即便鑑定報告也沒多有利被告,但都可以寬容解讀有教化可能。」
畢竟,法院擅自採用一個不存在於心理學、精神醫學的概念作為死刑要件是非常恣意的。
更深層的問題是--究竟我們的專業法釋義學與量刑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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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11,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想到這四件事:
1.單純持有槍械未犯他罪,重刑。
2.臺灣槍械犯罪普遍。
3.臺灣槍械管制是民主國家最嚴格的,事實上,集合"全民身分證+禁絕式槍械管制+戶籍+全時全域公共場所行蹤監控"只有中國大陸與臺灣。
4.在臺灣並沒有大小政府之爭,政府的架構與權力持續擴大。
與各位朋友們分享我很喜歡(這用詞怪怪的)的釋字第669號陳新民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
美國法界有多元的觀點,大法官的提名會影響到爭議案件的見解。我國法界的價值觀倒是相當一致。一大群人的價值沒有辦法呈現在代議政治,或許解釋了部分深藍紅化的原因。
陳新民大法官就本件的觀點,在臺灣非常罕見。
cons.judicial.gov.tw
使用 Page 的 Title 屬性時,頁面上必須有標題控制項 (例如 <head runat="serv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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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7,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春節期間有一起國際新聞的細節,引起了我的注意。2月3日,美軍特種部隊對伊斯蘭國領導人的住處進行突襲,據風傳媒的報導「凌晨1時10分左右,3架美軍直昇機從天而降,美軍透過擴音器用阿拉伯語要求婦孺離開目標建築,約莫45分鐘後,激戰爆發。」不論我們對美國這個國家的看法如何,至少在這件事的這個細節上,我們能看到對於人命的尊重。我是驚訝的,因為美國國內法上「Knock-and-announce」法則,似乎連在對外的軍事行動上也常態被實踐。這樣心戰喊話,給予投降的機會,再破門,除了在本案,美軍特種部隊2019年對巴格達迪住處的突襲行動亦然。
那什麼是「Knock-and-announce」法則呢?簡單說在美國基於憲法的要求,警察欲執行令狀,原則上必須表明身分告知執行令狀,並給予合理開門時間。這樣要求的目的,當是保護警察與嫌疑人雙方吧!可以想像,警察先告知身分,表明來意,給嫌疑人冷靜下來權衡利害的時間,應該可以減少一些出於直覺的反抗,也能避免睡夢中嫌疑人突然被吵醒,以為是仇家找上門,進而減少衝突。
不過,為因應特殊情況,不能進行「Knock-and-announce」的情況,也是有的,為應對此類的需求,美國司法實務上會核發「No-knock warrant」我們姑且稱之不敲門令狀吧。也就是警察如果拿到了不敲門令狀,就可以直接破門而不待先告知身分並給予時間開門。但這類令狀在實務上極易引發衝突,而追溯的利益通常極為稀薄,顯然違反比例原則,甚至是這類令狀執行常常會只找到少量毒品,而非用於人質救援或逮捕暴力犯。近年最著名的案子是2019年發生在美國休士頓的慘案,休士頓警察局某緝毒小隊直接破門引發槍戰,造成兩名持有少量毒品的相對人死亡,五名警察受傷,事後這個小隊的警察一以謀殺罪起訴、另一偽造證據請票的警察遭偽造文書起訴,與涉案警察所屬部門相關的14000案件亦遭清查。事後休士頓警察局宣布除了在極端情況下,不再進行不敲門搜索。因為不敲門令狀執行的危險性,依照維基百科的說法,佛羅里達、奧勒岡、維吉尼亞三州已經停止核發不敲門令狀。
美國司法、社會之所以普遍對警察行使強制力要件極為重視(追車、開槍均然),據我推測可能有幾個原因:
1.警察違法行使強制力的法律效果極為嚴厲。
2.合法持槍者可能會與違法執法人員發生衝突,也就是司法必須判斷合法持槍者的行為合法性。近年有多起射殺破門警察成立正當防衛的例子。
講了這麼多美國的作法,還是要回頭看看臺灣…刑事訴訟法規定略為執行拘提逮捕應注意被告身體、遇抗拒得使用強制力,關於搜索的規範模式也約莫相同。看了不少社會新聞,我不禁有一個疑問:被告嫌犯於住處就寢,將門鎖上,算不算是抗拒?
授權我國法院核發令狀時審查可否逕行破門,或許是一個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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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振威律師 updated their profile picture.

February 1,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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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秋榮
新春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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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振威律師
黃秋榮 新年快樂!伯伯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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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0,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毀損動產損害賠償事件的折舊計算標準,未經過立法部門參與,恐怕有合憲性的問題。是否非折舊不可,也有討論的餘地。
直潭尋魚鷹未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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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2,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這李靚蕾事件的風向好像有點變了…
來逆個風。
外人確實不知道誰是誰非,但社經地位弱勢方靠社群網站發聲,應該是可以被接受的。
不應該一個概念「走法院才好。」來叫李閉嘴。
走法院確實曠日廢時--說真的,家庭主婦要離婚了,請律師就是一筆開銷。
再者,法院裁判還是有「祂」的「偶然性」…
所以社經地位弱的一方想訴諸輿論公評、施壓以成立和解…
我還真沒辦法以為了小孩好為由,請社經地位弱的一方上法院談呢。
但是跳出本案,真要談離婚,原則上盡量不要在網路上情緒發言,或不給對方見小孩,這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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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10,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雜感
之一
上周五下班時間站前已下起大雨,到了襄陽路博物館前,是非得撐傘不可的雨勢了。變燈,前行。一位滿頭華髮,六十五歲前後的大哥,對我說:「一起撐吧!上哪兒呢?」
「到捷運站。」我說。哎呀,真是不好意思。
「我也是!」他笑著說道,我相信同時也有「別不好意思!」的腦波發射過來。
捷運站到了,向他道謝。我往象山方向,他往淡水方向。遠遠一看,他整個左手臂的外套都濕了。
非常抱歉。一切都起自我不喜歡撐傘、帶傘,包裡不能濕的,我會再加一層塑膠袋進行防水打包,盡可能不帶傘。那天出門前怡靚才提醒我帶傘的,一如多數類似情況,我自以為帥氣地拒絕了。在這樣的社會氣氛下,這位大哥冒著可能被拒絕的困窘、當著可能傳染感冒等等疾病的風險,半身被淋濕也可能著涼啊…對我說出:「一起撐吧!上哪兒呢?」
類似的經驗,已經不是第一次,單就這兩三年來看恐怕是第二次,兩位好心人年紀都至少五十五以上了。我決定要改正不帶傘的習慣,總不能我不帶傘,害好心人感冒吧。
之二
平常在走的郊山,我聽到一段對話:
「那個○○○沒來啊!?」某大姊問。
「妳說XXX 吧!?是啊,今天清晨有下雨,大概就這樣沒上來吧?XXX是我們叫他的綽號。我們愛講政治嘛…」答話這位大哥常應邀帶朋友去爬山,很會拍照,去的人都會獲得美照數張「通通有獎」很會照顧人。我上山與他們上山的時間接近,偷聽了不少。
「哎呀,他那個人太偏激了…」某大姊話鋒一轉。
我在基點旁暗覺不妙,覺得這位大姊真是社會化不足,這樣批評XXX偏激,不就等於批評常與XXX講政治的這位大哥嗎?畢竟這年頭能一起聊政治,多是立場相近吧?
「他講得是理直氣壯,表示他是真心的,這年頭真心的人難得啊!」
面對大姊這記100哩的速球,這位大哥把球打出了全壘打牆外。
好品德,好修養,真是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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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千超
可惜報紙已經勢微,不然投個小品專欄,可賺點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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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振威律師
徐千超前陣子還真寫了政治文投某報卻沒下文(笑)
January 6,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這是怡靚(我老婆)轉給我的文章。文章寫得真好——廢話,人家是大作家,但因為實在寫得太好了,就算失禮我還是想這樣稱讚。吳姍姍女士也是讀法律,但她選擇了更有創意的文字工作。這篇文章是她受台北律師公會之託,主旨在鼓勵大家在事端發生之初、做重大決策之前,盡早找律師諮詢,提倡專業有價、諮詢付費的觀念。事情的起源,大概是前幾個月法務部官員發表談話似有貶低諮詢收費之意吧?他竟然說真律師通常不會收諮詢費。
我的作法是一開始會先了解一下大概的狀況,諮詢要收費的情況,我會坦白說。千萬不要想說自己人問了卻不做進一步的付費諮詢會不好意思,或是諮詢了卻不委任會不好意思,絕對不會的,我先是諸位的晚輩、朋友、臉友,才是一個律師。
不過,從公益的面相來說,在免費諮詢幾成常例的現在,鼓勵諮詢收費確是有幾分道理的。因為理想的狀況下,律師最好是在進行法律行為前就提供諮詢服務,以減輕或避免日後的紛爭;或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初,即由律師參與進行如蒐證等等的起訴前準備工作,甚至有可能因而盡早成立和解。所以或許可以這樣說:「律師盡早提供更多訴訟以外的法律服務,當事人可避免訟累,法院的負擔就越輕,紛爭也會越少。」鼓勵提倡諮詢收費或有避免當事人訟累、減輕法院負擔的用意吧。
那諮詢完全不收費的律師,會鼓勵當事人打官司嗎?據我所知也不會的。

吳珊珊

January 3, 2022 Shared with Public
平常不接案,然而這次詢問的單位非同小可,「台北律師公會」,為了對得起自己的畢業學分,且感念多年過去仍有人不忘我的出身(咦),我只能義不容辭、見錢眼開,收下這則業配。
1人生發了炎,不妨找律師把個脈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就有紛爭,有時人在家裡蹲,糾紛也會一路穿越重重人海只為遇見你。若足夠幸運,我們正好具備處理紛爭的條件,若時機歹歹,我們一腳涉入困境,稍有不慎,財產、健康或心理面臨了可怕的耗損跟空轉,這時你需要隊友,爭取時間空間,以免在驚慌失措之際,做出一連串後悔莫及的反應。許多場合,律師將成為這支隊伍不可或缺的良伴,進可攻退可守,福至心靈還會施放治癒術。
不妨將糾紛聯想成「發炎」。輕度咳嗽流鼻水,藥局的成藥跟適當的休息或許就得讓生活重返軌道;但若演變成明顯的痛苦或緊張,我們自然會尋求醫師釐清病灶、對症下藥。律師往往扮演類似的角色,得觀察糾紛、梳理成因,不同的結構跟背景,也會牽涉到法理情如何分配。律師的存在就是尋思出最適切的手段,解決當事人的困擾,謀求其利益的最大化。
2你的正義必須有點鋒芒,就讓律師成為你的劍吧
很多民眾視「提告」、「跑法院」為畏途,進而抗拒找律師諮詢。找律師並不必然與上法院劃上等號,如同找醫師掛號,並不表示未來你勢必得躺在手術台。稱職的律師,會在理解來龍去脈之後,擬定對當事人最適切的策略,也許最後採取的方式比你所預期的還要輕微,卻能換來從此好眠。
其次,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權。人民權益受到侵害,使用法院來獲得及時救濟的機會,是很合理的行為。
另一方面,解決紛爭是一門牽涉許多細節和經驗的技術活,許多權利的保護不僅具有時效性,還得滿足特定條件,現實生活中,不少人或因忌諱、或為節省用,排斥趁早找律師介入,錯過了保障權利的時機,十分可惜。
3律師也能替客戶超前部署,提升保護,降低威脅
律師也有防患未然的功能。常見民眾在執行買賣、租賃或工作等事由,一知半解地寫了一張保障有限的契約,或糊裡糊塗地在對方提供的契約書上簽名,狀況一來,才恍然大悟自己不是自斷後路,就是錯售了心血結晶。我個人經驗是,越是影響深遠的契約(如金額龐大,或攸關你個人長期勞動付出),越是有必要找律師諮詢。一如購買保險,微小的事前準備,往往能在緊要關頭發揮奇效,形成個人保障的安全網,遠比想像中划算。
4諮詢費沒有不見,而是變成錦囊妙計留在你身邊
「人心」兩字後面常跟隨著負面詞彙。諸如人心不古。人心不足蛇吞象。人心叵測。人心險惡等等。
人,永遠是世上最棘手複雜的難題。律師專職處理人跟人的紛爭,養成之路自然遠比大眾所想像得還要漫長、困難。法律的適用,得經過持續的進修、沉澱才能得心應手。案件背後的人性和情緒,更是學無止盡。有時律師還得身兼宗教師、輔導老師、心理諮商師,花盡心思說服當事人,傷心總是難免的,你又何苦一往情深(完整歌詞請搜尋陳淑樺夢醒時分)。
有些人誤解律師半天之內就答覆意見,代表服務含金量不高,想草草以一杯咖啡,或更加虛無飄渺的「下一次有空請吃飯」來打發,殊不知,能夠飛快擬出方向,背後象徵多少年的修煉。
建立自己與律師溝通上的良善循環,我們才能期待未來對方盡心捍衛我們的權利。市民小吃漲價有理,律師意見不應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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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9, 2021 Shared with Public
不知道各位好朋友們知不知道以下新聞影片中,我想討論的?
就是反銬的這個部分。被告雙手反銬於背,頭被往前壓,或許看起來就是罪犯該有的樣子。但是被反銬,一個踉蹌,被告面朝下跌倒,是完全不能保護自己的,更何況被告已是古稀之齡。如果真認為被告有危險性,非反銬不可,必須時時注意,此時或宜握住其後腰褲頭。如持其上臂,於被告跌倒時可能造成嚴重的傷害。
法律的尊嚴也顯現在「逮捕被告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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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7, 2021 Shared with Public
「為什麼太史公要為刺客作傳呢?」
太史公在<<刺客列傳>>文末似有交代,但說坦白的,我不太懂。
太史公這樣說:「此其義或成或不成,然其立意較然,不欺其志,名垂後世,豈妄也哉!」
11月有一個案子一審在台中宣判了,事實略為父親偕同友人為遭侵犯而自殺的愛女復仇,遭判刑8年6月至12年4月不等。網路掀起不小波瀾。
該案裁判字號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418 號刑事判決,諸君如有興趣可上網詳讀。
不管是不是有侵犯之事,這位父親愛女早逝,是一件極為不幸的事;不管死者是否曾犯下妨害性自主罪,自是人命關天。復仇違法,毫無疑問,許多社會秩序較混亂地區的復仇,牽連甚廣,甚至殃及無辜,嚴重傷害人性尊嚴也衝擊社會秩序…理智與專業上我也都知道。但我竟然非常尊敬為朋友出頭的兩位被告,在這個時代,不為名也不為利,到處都是監視器,自己的手機隨時都在幫檢警蒐證,我相信他們也知道出事是不可能跑得掉的。看判決就知道,三十多歲的被告竟大費周章為年近耳順痛失愛女的父親出頭。
如果,如果本案被告沒有搞錯的話,這項行動比之日本紀念至今的赤穗事件,當不為過。然近代法律禁止復仇,由國家壟斷暴力,一怕錯,二怕過,理由也是非常充分。
說完我的矛盾心情,換個角度看為什麼體制無法被當事人信任,恐怕也值得深思。借鏡日本,其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強姦致傷害罪」、「強制猥褻致傷害罪」和「傷害致死罪」等類型,刑事責任確實變重。量刑跟法律人的法釋義學專業關聯低,由此觀之純職業法官的量刑權力壟斷確實欠缺正當性。我不禁想,如果法院的量刑能更被信任,或許受私刑者不致遭此厄運?
我或許能想像太史公為刺客作傳是懷著如何的情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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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千超
現今社會恐龍法官太多無法申張正義,司法無法保障被害者,因而引起私刑,雖其情可憫,但還需公正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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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振威律師
徐千超 真的法官判斷有誤或許還好辦,但有時候法律是有極限的,怎麼樣安撫當事人,或說怎麼讓當事人諒解呢?這是不是法院或說是檢警的任務呢?以下是即將上路國民法官的簡介:https://social.judicial.gov.tw/CJlandingpage/
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
SOCIAL.JUDICIAL.GOV.TW
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
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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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1, 2021 Shared with Public
李靚蕾得到了公道與眾人支持…
王力宏若真心反省,也是浴火重生…
一起丟石頭的專業人士得到了曝光度。
過度帶著看熱鬧的心的大眾,傷害了自己的心,恐怕是最大的輸家。
為什麼看到名人家變會開心?這是必須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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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如
與其說是開心,不如說是解氣。公眾人物利用名氣賺錢,自然也該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這麼表裡不一、對妻子無情無義的藝人,如今被觀眾唾棄,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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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振威律師
李佩如 這樣當是出於正義獲得伸張的感覺,社會不如此,難以想像,甚至是無法運作。只是有些人看到了男主角私下是如此樣貌,有種莫明的興奮,或是道歉後女方收手,還喊著「我要血流成河」、「就這樣?」那在我看就是種自我傷害,甚至傷得比當事人還重了。
December 17, 2021 Shared with Public
昨天最高法院就湯景華縱火一案駁回非常上訴這則司法新聞,讓我又面對民國86年秋天向甘添貴老師初習刑法以來未解的幾個疑問。
這裡有行外的朋友,我先簡介一下刑法的規定,我們看刑法第12條、第13條可以得到如下的結論「刑法只處罰故意或過失的行為。故意分成兩種,一種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另一種則是行為人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前一種故意曰直接,後一則稱間接。
最高法院的意思就是「被告湯景華出於惡意較輕的間接故意放火燒死6人,不符合判死刑的標準。作為一個判準,必須出於直接故意而殺人才能判死刑。」
說真的…討論討論…我不是惡意詆毀司法人員或損害司法尊嚴喔。研究研究…我要說的是:「沒有一門專業可以讓我們確定行為人在放火時腦子想甚麼吧!?」司法官與律師的專業是法釋義學,或許加上文采與Word文書處理很熟。甚至,不同組的法官應該對故意的認定也不同?如此豈非籤運定生死乎?
大眾常常質疑法院的量刑,問題是人民給了只學了法釋義學的法官們甚麼依據?簡單說就是刑法57條的六個字「審酌一切情狀」。甚至,近來刑罰的目的據說是「教化被告」那目前的量刑者與量刑程序,似乎頗難當此重責大任。話說回來,刑罰的目的恐怕應該由人民決定也就是立法較妥當。
再深入一點看,我們用的這部中華民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當初之所以選擇這樣的體系,恐怕追根究柢是慈禧太后主政時期的決定。那盡可能保障人權、公平、貼近刑罰目的的審判(含量刑程序)就算是臺灣所獨創,有何不可?
或許我可以換個方式提問:
「運氣參與決定被告生死與關多久是非接受不可的體制特性?」
「專業法官乃至素人決定教化時間長短,是出於習慣、功能最適、還是制衡的考量?」
遠方是南湖大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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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3, 2021 Shared with Public
今天我借一個常見的「小」新聞去談一個我相當有興趣的領域:行使強制力。臺灣近代史上的大事,228事件,若不談大歷史脈絡下的原因,事件發生與擴大的近因,幾乎與國家機關行使強制力的合法性與妥適性密不可分。
國家機關行使強制力,從對人的攔停查證身分、搜索拘提的破門、乃至以實力克服嫌犯的抗拒以逮捕,甚至是開槍射擊人與物都算。我希望陸續透過觀察先進國家的規範與實務上的實踐,提供一些可能,或許有助於追求基層公務員安全、民眾權益、法律程序順利進行的平衡。
前幾天這個見諸於新聞的案子,事實約莫可以描述如下:警察要求違規的徒步行為人止步,然徒步行為人不從欲離開現場,警察告以再離開便要行使強制力、直接上銬,令其提供身分證號或同行至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而行為人稱警為國家養的廢物云云。隨後該行為人欲離開現場跳上公車,即遭壓制逮捕而受傷。行為人聲請提審,也就是請求法院認定該逮捕違法並命逮捕機關釋放,法院則以行為人辱警屬妨害公務認逮捕合法而駁回。
我思考該警員要求出示身分證號或同行至勤務處所查證身分的依據,應該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條,也就是該警員認為這名行為人有「犯罪嫌疑」、「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滯留於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無停(居)留許可者」、「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其一的情況。
或許確實是有上面這些情況的,尚未可知。但如果本案事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定,該警員實則逕將不配合停留現場配合製單當成有犯罪嫌疑,作為要求回到勤務處所查證身分的依據,恐怕是於法未合。
另一個可以思考的問題是不分罪名的現行犯逮捕授權是否有限縮的必要?畢竟許多罪名的量刑實務上非常非常輕微,常常發生逮捕造成的傷害就要超過刑罰帶來的不利益。或許將來可考慮讓「輕罪」不再適用現行犯的逮捕,改透過較緩和的傳喚拘提通常程序,盡量避免逮捕造成的不利益超過刑罰本身的現象。
甚至「不會關的輕罪」是不是可以除罪化?改用民法與行政法來規範,相信這也會是個有趣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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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6, 2021 Shared with Public
最近<<跟蹤騷擾防制法>>通過,高嘉瑜委員又遇上這樣不幸的事,說明這固然是個大盜止的太平時代,但還是有許多努力的空間。
我們先來簡略地看一下法律規定吧!
先談刑事責任。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告訴乃論。
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跟蹤騷擾,處五年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罪非告訴乃論。
違反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卅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刑事責任的嚇阻外,被害人可以請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
如果不幸地,書面告誡沒有效果,書面告誡後二年內,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基本上就是告訴行為人「你不能這麼做」,也可以命行為人進行治療。
我的想法是…
最重要的是必須盡早辨識出對被害人特別危險的跟騷者。這可能需要開一個研究案,再以本土研究的成果為判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此判準對行為人施以電子監控,甚至讓被害人可以即時得知行為人身在何處,也可考慮提供無息貸款乃至補助扶助被害人移居他處重新開始生活。治療也可以提前到更早的階段。這樣的做法應該更能維護被害人安全,對行為人自由權利的限制也比羈押與徒刑要小。
據說本法案是為了避免屏東通訊行女店員命案乃至世新大學2017年跟蹤者殺人未遂案的再發生,只是這不禁叫人懷疑,行為人更重的罪都犯了,那事實上法院不太可能科以徒刑的罰則,又能有多少嚇阻效果?
換一個說法,面對高危險的跟追者,也就是據說是本法要對治的案例類型,體制的節奏感似乎落了拍。面對一個在靈魂幽暗長夜凝視我們的跟追者的獨白:「我控制不了自己。」體制似乎也沒有作答。我們能關這樣的人多久?有沒有可能不關他,也提供被害人更完整的保護?尤其是考慮在更早地對不法跟蹤者予以治療輔導?
報載世新大學2017年跟蹤者殺人未遂案的被告,自國中起就在看精神科。如果真的有罰不怕、不容易治好的被告,法律是否能考慮給予被害人更實質的保護?監獄似乎也不是這樣的被告該久待之處,會不會越關越難以回歸社會,終致被害人、被告、社會三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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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千超
專業
Author
蘇振威律師
徐千超 這種立法層面的東西,實在是牽涉太廣,不敢說專業,但至少是希望能激發一些思考。
November 28, 2021 Shared with Public
親愛的好朋友們,一個讚,一世情,您的按讚追蹤是我莫大鼓勵。
這幾個禮拜,社會上有不少事發生。會來讀法律做律師十有八九有兩個特徵:一對於數學很傷腦筋。二則是關心社會。
所以本粉絲專頁趁這個機會談點時事。這次龜山超商店員遇刺身亡、乃至台中「瑪莎拉蒂」案,背後的問題千絲萬縷,譬如怎麼樣讓精神病患好好吃藥控制、如何適當評價精神病患的不法行為、甚至是殺人未遂與傷害的合理區分、量刑的依據與控制…恐怕不宜將目前的不足之處輕易地怪罪給某個政黨或政治人物,這樣會讓我們對許多問題「掉以輕心」,而且很容易「傷害身心」啊。
相信很多朋友們知道我的政治立場其實是藍而不紅,所以我絕對沒有為現在執政黨開脫之意,重點是我們必須持續對許多公共議題給予持續且不輕易怪罪於某特定政黨的關注。
面對制度上有不完美之處,通常立法部門是很難有提出法案的能力的,多是主管機關才有這樣的能力,偏偏主管機關也面臨種種的限制,譬如人力、物力、預算,甚至出於專業的習慣與觀點也可能形成一種限制。或許民眾的期待與制度的落差有許多是這樣形成的,面臨這樣複雜而瑣碎的現實,大家也只能在日常生活以外就事論事,予以督促,予以關心,慢慢地摸索前行吧!?
話說回來,選民也只能向各政黨施壓,對執政黨生氣,但是就算某政黨取得政權,它可以又應該向常任文官體系施以壓力到甚麼程度?
以下是我與仙跡岩的「黑鼻仔」合照,希望能稍稍救援問句過多的本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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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2, 2021 Shared with Public
前幾天老婆這麼說:「你粉絲團的第一篇文章…太客氣…太不像你了啦。」
接著老婆擠眉弄眼地說:「嘿嘿,你的人設…」
「我是真心的啊,不是人設,有人需要看起來很客氣的律師嗎?會來這邊都是親朋好友、同學、老鄰居、還有如同我偶像般的臉友…當然要客氣一點。」我馬上組織反擊,再反擊。
「也不是啦,每天吃飯配新聞,火力那麼猛,每黨都罵,跟臉書上落差太大。」
唉,是也沒錯。
這時候電視新聞播出的內容,大致是一個非律師為人打官司勝訴,抽了30%,違反律師法被判刑。此君自認很是冤枉,說道「律師輸贏都要拿錢,鑑定費用還是我先墊的!」
啊,此時新聞竟對律師們再開了一槍,略為法律素人打贏10個律師云云。
可敬的老婆,似笑非笑說出了意味深長的兩字「是喔。」歹勢我凍未著了。人形時事評論機模式開啟。
「為什麼會贏?因為有理由啊。法律上有理由,有證據就是會贏。法律上沒理由,請律師就會贏嗎?法官又不是笨蛋,幾乎不可能。本件事實是藥商未獲同意在公寓大廈外牆做廣告,所有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這個法律關係又不複雜。」我的聲音疑似高了八度。
事後我又稍微想了一下這個新聞。新聞中揶揄律師的敘事風格或許是出自不少人的想法,我猜測相當數目的人或有這樣的期待:「律師能大幅影響訴訟的成敗、犯罪成立與否,乃至刑度。」
我的說法則是:「法律、證據、法官是誰,才是真正的關鍵。」只有在極為罕見的狀況下,不論是律師對法律的解釋適用,有特殊的理解被法院所接受;抑或是律師發掘並呈現了有利的證據、或揭露了證據的瑕疵,原則上只有在這類的情況下,律師對於訴訟的成敗、犯罪成立與否,乃至刑度,方有較大的影響力。
要打這些,我也是考慮再三。以上的敘述似乎有被諸位先進好朋友解釋成「蘇振威這傢伙認為所有律師都一樣,他跟大牌律師一樣。臭彈!」的空間。我當然不會這樣厚顏(笑)。
我只是想強調「法律、證據、法官」的重要性啊。許多的民刑事訴訟,只要你有道理,除了非常勞心外,沒有委任律師,還是可以獲得有利判決的。法院基本上是依法裁判且判決妥適。
既然如此,那律師的功能何在?何以訴訟勝負均收費成為收費標準的主流?
下篇文章再聊我的一隅之見吧。感謝收看。
我希望法院長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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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怡靚
這種風格我滿喜歡的,不管是敘事,還是夢想中的法院(點頭)
Author
蘇振威律師
林怡靚 跟寫狀一樣認真的。
November 17, 2021 Shared with Public
開業大概應該要有粉專吧!?
本來有點焦慮到底要在粉絲專頁寫些甚麼...但左思右想,我發現我終究只能寫些我有興趣的內容,因為想著人氣與推廣業務,我就無論如何是有點動彈不得了。
雖說如此,人氣與推廣業務是十分神聖的,請別誤會我的心意。
總之,我期望...
至少,這些內容是對您有益的,縱然是十分地間接。
至少,這些內容能回饋給社會甚麼,縱然是相當地緩慢微小。
若不幸要針砭時事,發文不怪罪批評任一政黨。(笑)
請多多指教。
當然還是要推廣業務,但我打從心裡希望我的臉友們沒有需要我的一天。
快下班了吧,先跟諸位道聲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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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振威律師 updated their cover photo.

November 17, 2021 Shared with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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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振威律師 updated their profile picture.

November 17, 2021 Shared with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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